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十四五”期間,全市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6.5萬套(間)以上,其中:越城區(含濱海新區、鏡湖新區)1.65萬套(間),柯橋區2.37萬套(間),上虞區0.72萬套(間),諸暨市1.36萬套(間),嵊州市0.2萬套(間),新昌縣0.2萬套(間)。市區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套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諸暨市達到15%以上。到2025年,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為奮力打造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市域范例夯實“安居”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重點保障新引進人才、基本公共服務行業人員、產業園區企業職工等群體。 (二)建設要求。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標準分為住宅型和宿舍型兩類,其中: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戶型占比不少于80%,可適量配置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的家庭房;宿舍型房源為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的小戶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要確保項目品質,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合理配置停車位等必要的生活設施,有條件的實現拎包入住。 (三)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0%執行。 (四)發展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政府閑置住房轉變用途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支持各區、縣(市)結合人才租賃住房五年建設計劃,在產業人才集聚區域或產城融合區按相關標準改造或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園區)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在制造業等行業“長高長壯”培育庫企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籌建一批保障性租賃住房向公交、環衛、快遞、物流等基本公共服務行業一線職工供應;支持在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利用地鐵、公交停保等上蓋物業新(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市區和諸暨市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等5種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嵊州市、新昌縣可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等2種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新建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制造業等行業“長高長壯”培育庫企業項目給予重點保障。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閑置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為宿舍型,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二)財政資金支持。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應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各項補助資金,加強財政資金配套。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或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等各類資金,用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稅費減免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稅收、金融等政策按國 家有關規定執行。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無防空地下室的工業項目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范和調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通知》(浙價費〔2016〕211號)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可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 (四)公共服務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公積金、文化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務。 四、監督管理 (一)嚴格準入管理 1.項目認定。各區、縣(市)政府要根據項目實際,組織建設、發改、經信、人力社保、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通過聯審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項目取得認定書后,方可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 2.項目管理。各區、縣(市)政府、濱海新區管委會、鏡湖新區開發辦及市級相關部門(單位)要對各類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進行全面梳理,符合規定的均應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 (二)規范租住管理 1.運營管理。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屬地住房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加強對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管理,實行線上申請、智能擇房、專業化運營,支持運營管理能力強、信譽好、規;淖》孔赓U企業參與建設和運營管理。其他企業投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原則上自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資格管理。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取得當地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每年至少對承租對象開展一次資格審核,納入政府統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開展動態核驗,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承租對象。 3.使用管理。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應用數字化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減少空置率。承租對象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房屋結構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不得轉租、轉借,不得改變租住用途。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三)加強權屬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不動產權證應附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并附記上述內容。保障性租賃住房涉及轉讓、征收、拆遷,按國 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由紹興市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牽頭,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并在原有基礎上增加經信、人力社保、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稅務、消防救援、電力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政策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各區、縣(市)政府要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合審查及全過程監管工作,確保項目建設、房源供給等各項工作落實。 (二)壓實主體責任。各區、縣(市)政府對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負主體責任,按要求明確“十四五”期間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快項目建設和房源供給;要制定分層分類準入、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面積標準及低租金的具體標準,于2022年3月底前出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操作辦法,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三)做好監督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市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省監測評價辦法加強工作監測評價,重點監測評價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的成效。 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15日 來源: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越牛新聞 原標題:事關住房!紹興出臺重要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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