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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3月28日,李*笑從新冠疫情風險地區杭州市拱墅區***街道回嵊州市,2022年3月29日***工作人員聯系李*笑要求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居家觀察三天,不得外出。2022年3月31日6時許,李*笑明知在居家觀察期間不能外出,卻仍私自外出到嵊州市***街道火葬場和******公墓做白事,并且沒有向***疫情防范工作人員申請匯報。2022年3月31日19時許,李*笑因在*********號的家條件太差,睡不好,就擅自外出到李*笑老婆竹某在嵊州市*********號的家住宿,也沒有向***疫情防范工作人員申請匯報。李*笑的的行為阻礙了管控工作人員的職務。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李*笑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嵊州農村商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02月10日,曾*軍伙同周某東、宓某成等人在嵊州市浦口街道********號以推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賭注大小100元至上千元不等,曾*軍從中下注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當場從曾*軍身上搜出賭資1630元。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決定給予曾*軍行政拘留十一日并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并收繳人民幣一千六百三十元。
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嵊州農村商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執行。
2022年3月11日下午,當事人葉*英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在嵊州市***街道***逸夫小學北門西側的城市道路上,以一輛電瓶三輪車、一臺棉花糖機和一個燃氣瓶為經營工具,設攤向行人銷售糖葫蘆、麥芽糖和棉花糖。以上事實由現場照片、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查平面圖、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局認為,當事人葉*英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屬無照經營行為。經責令,當事人現已改正其違法行為。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叁佰元整。
上述罰款限當事人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入嵊州農商銀行營業部,賬戶名:嵊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執法局,賬號:2********************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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